中國對進口丙烯酸酯征反傾銷稅 實施期限五年
來源:admin
作者:admin
時間:2003-04-10 11:57:00
2003年4月10日,商務部發(fā)布了第三號公告,公布對原產于韓國、馬來西亞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2%至49%的反傾銷稅,實施期限自即日生效并延至2008年4月10日。
應國內產業(yè)申請,2001年10月10日,原外經貿部公告對原產于韓國、馬來西亞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,并于2002年12月5日初裁決定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。在本案的調查期限內,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,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。2003年4月10日,商務部根據最終調查結果作出了終裁決定。
根據《公告》,自2003年4月10日起,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、馬來西亞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丙烯酸酯時,應依據終裁
應國內產業(yè)申請,2001年10月10日,原外經貿部公告對原產于韓國、馬來西亞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,并于2002年12月5日初裁決定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。在本案的調查期限內,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,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。2003年4月10日,商務部根據最終調查結果作出了終裁決定。
根據《公告》,自2003年4月10日起,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、馬來西亞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丙烯酸酯時,應依據終裁

